债权人在起诉公司时,可以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要求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债权人在起诉公司时,可以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要求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无需等到公司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才能起诉。结合新《公司法》及各地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具体解析如下:(一)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根据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关键变化是:新法删除了旧法中“必须具备破产原因”的严格限制。只要公司客观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直接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无需先经过执行程序证明公司无财产。(二)广东司法实践支持广东省法院系统对“一并起诉”持明确的支持态度。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公司法疑难问题的解答(一)》:1.原则上可以一并诉请:债权人可以在诉请公司承担债务的同时,一并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诉请股东承担责任。2.程序保障:如果债权人仅起诉股东而未起诉公司,法院应依法将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以查清是否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三)诉讼请求的规范表述在起诉状中,建议